{{ $t('FEZ002') }} 人事室|
一、教師身心調適假得以時計(請假規則第3條第3項)。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教育部114年10月8日新聞稿)。
三、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請假規則第3條第5項)。
四、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包含身心調適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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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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