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略以,補習班非屬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次依第15點規定略以,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之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二、承上,教師如在外補習,違法兼職,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兼行政職務教師另違反「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按情節輕重將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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