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依犯保法第 6 條第 2 項所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範圍之服務對象於我國領域內因遭受犯罪被害案件致死亡重傷(致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 或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第 1 項重大傷病項目之情形))或性侵害結果者,應依第 11 條及第 12 條第1項向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權益 。
必要之協助如轉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扶助、轉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提供犯保法第 14 條及第15 條之保護服務(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安置、訴訟程序、生活重建及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等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之協助) 等 。
其權益如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 得依犯保法向地方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向法院或地方檢察署申請 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 服務、進行修復式司法 、法院或檢察官得依職權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媒體報導犯罪事件應注意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名譽及隱私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 如認為 媒體報導有錯誤時 得要求媒體 更正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等 ,以維護其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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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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