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113年12月24日台管儲一字第1132000732號函辦理。
二、有關前開該局函說明三、(三)部分內容之執行方式,經洽該局瞭解,說明如下:
(一)如新進人員申請自願增加提繳,可自行選擇往前追溯之月數,惟最早僅能追溯至初次依法派代之派代生效日當月。
(二)新進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初次依法派代,派代生效日當月如破月,如該新進人員申請自願增加提繳係追溯至派代生效日當月,該月之自願增加提繳金額為1個月之金額,無須計算破月。
三、檢附前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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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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