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依該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以下簡稱通報表);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政風單位或專責人員),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
二、考量本府各機關(構)於收到政務人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政務人員送交通報表後7個工作日內,依規定應將簽(核)章之通報表掃描檔另上傳至「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並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爰旨揭通報表之電子表單僅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為限。
三、茲為落實節能減碳及無紙化政策,本處業於TAIPEION入口網/共通性作業/表單流程平臺新增表單/主管機關/人事處項下,建置旨揭2表之電子表單(表單名稱為「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自即日起可運用上開電子表單進行線上申請及填送。
四、檢附「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返臺通報表」操作說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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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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