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市府為協助所屬機關(構)學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性騷擾案件,訂有「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
二、注意事項第貳、事發處置—六、申訴結果—(三)嚴懲被申訴人規定略以,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且已結案者,應視情節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當年度考績(成、核)應考列「丙等」或相當等次。
三、為落實本府對性騷擾零容忍精神,不論何種型態之性騷擾行為均應以一致標準予以嚴懲,倘本局所屬機關(構)學校人員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行為,機關學校依性平法、教師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確認其行為屬實,惟情節未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之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而應予以行政懲處時,應比照注意事項處分基準,視情節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當年度考績(成、核)應考列「丙等」或相當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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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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