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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國民小學

校園公告

重申教育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若無特殊事由,迄日應以學期為單位,以保障學生受教權及代理教師工作權,請查照。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113年5月30日代教產字第1130200023號函辦理。

二、本局前以102年5月20日北市教人字第10236322800號函擴大授權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應報本局核辦者(奉派協助友邦工作及借調留職停薪)外,其餘均授權由學校自行核辦;並以109年12月17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115217號函重申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應避免於寒暑假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以同一事由留職停薪,以免造成外界觀感不佳及誤解,合先敘明。

三、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條第2項規定略以,教育人員申請育嬰留停,服務學校或機構不得拒絕,其期間最長至子女、收養兒童滿3足歲止,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迄日應以學期為單位,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

四、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之立場,避免於學期中頻繁更換教師,請各校確依本局前開函釋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另如學校認定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有疑義,必要時得組成諮詢小組審核,並在兼顧學生受教、代理或代課教師工作權、學校處理課務安排之行政事項負擔及教師實際需求之權益衡平下審慎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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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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