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略以,兼任行為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 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本處112年7月12日北市人任字第1123005996號函計達)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
二、另依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前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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