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旨揭辦法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32條之2第4項規定訂定。查性工法第32條之3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第12條第8項第1款所定最高負責人者,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爰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含公立幼兒園)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受性工法所稱性騷擾,且行為人為機關首長、學校校長或幼兒園園長之申訴案件,應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成之申訴處理委 員會進行調查及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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