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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國民小學

校園公告

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所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包含「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7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0064948號函轉銓敘部112年6月29日部法一字第1125577742號書函辦理。
二、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三、茲依教師法第49條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之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教師組織、申訴、救濟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準用該法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9條並規
定,公立幼兒園教師之待遇、介聘、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均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以公立幼兒園教師之管理及其他權益事項均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爰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應與公立學校教師為一致性規範,爰為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所稱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各主管機關依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授權規定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時,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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