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人事總處110年8月30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30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及同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2號函略以,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該令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三、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係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爰自111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前開銓敘部110年8月24日令函規定計算;人事總處105年10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57419號函及歷次(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與前開人事總處110年8月30日函規定未合部分,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四、另參考本校公告「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釋,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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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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