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2年5月5日部法二字第1125570873號函及教育部112年5月9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46344A號函辦理。
二、茲因指揮中心業於112年5月1日解編,是公務人員前已依銓敘部110年7月12日函規定,教師前已依教育部109年5月4日及110年7月20日函規定,經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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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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