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43092號函辦理。
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2年4月27日肺中指字第1123700075號函、1124100187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4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230260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三、配合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085號函、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及人事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自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64388號函亦自同日起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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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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