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市府109年6月12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122838號函)
1. 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含拒絕酒測),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者,除依當次酒測數值及違規情節予以懲處外,另核予申誡二次之處分。
2. 酒駕者除應依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懲處標準表予以嚴懲,並得依銓敘部「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規定,列入考績(核)參酌。
3. 上班期間(含午餐)飲酒,核予申誡二次以上處分。
相關公告:重申酒後不開車觀念及避免飲酒影響上班效能,請同仁嚴守紀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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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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