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教學組
{{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2月2日北市教中字第1113102556號函辦理。
二、二、修正規定除「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第陸 點附件四之一「作品送展表」及「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 施要點」附件一「國內作品報名表」規定:「指導教師報 名時應檢附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基礎核心單元3年內至少 3小時之修課時數證明」,自113年1月1日生 效外,其餘規定自即日生效實施。
三、檢附施要點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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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12-09|
{{ $t('FEZ005') }} 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