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按銓敘部100年10月14日部法二字第1003486770號書函附表略以,上開中立法所稱「辦公、活動場所」係指供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 之場所;至隸屬於機關學校管轄供不特定人自由使用者(如公園等),則不在其範圍內。
二、復依銓敘部111年8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15478974號函略以,依前開規定,以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場所尚非中立法第13條所稱「辦公、活動場所」,自非該條所定於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造訪之場域範疇,該等場所之人員出入管制,應依各權管機關之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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