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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國民小學

校園公告

重申酒後不開車觀念及避免飲酒影響上班效能,請同仁嚴守紀律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二、為提升工作效能,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三、檢附「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供參。



{{ $t('FEZ003') }} 1659-06-29

{{ $t('FEZ004') }}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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