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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國民小學

人事室公告訊息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有關自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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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人事總處113年9月20日總處培字第113002068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及同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略以,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請參考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公告最新之「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另該部歷次解釋與該令釋未合部分,自11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本府人事處113年9月11日北市人考字第1133008313號函計達)。
三、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係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爰自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前開銓敘部113年9月5日令函規定辦理。又本案年資採計事涉聘僱人員權益及請領慰勞假補助費核發等相關事宜,爰請各機關學校確實盤點及核算所屬人員慰勞假年資,併請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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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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