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查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公保之保險費率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辦理精算,銓敘部依公保第9次精算結果,報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茲彙製「公教人員保險法保險費率調整對照表」,並說明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者」調整為7.22%。
(二)「適用基本年金者(35年)」調整為8.89%。
(三)「適用全額年金者(35年)」、「適用基本年金者(40年)」、「適用全額年金者(40年)」等3種費率,本次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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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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