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8月10日前,教師親屬死亡之喪假,原則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辦理;倘經學校實際審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且業經學校依本部109年5月12日函核准延長喪假在案,例外仍得自教師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二 、前開情形外,教師喪假實施期限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配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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