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二)為提升工作效能,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三)檢附「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供參。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10-27|
{{ $t('FEZ005') }} 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