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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國民小學

人事室公告訊息

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 法」第1條、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3號函辦理。
二、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8日施行,以聘僱人員為該法之適用對象,另配合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爰修正旨揭辦法第1條及第3條。
三、查旨揭辦法第3條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7日)及給假期間;另依性工法第21條規定增訂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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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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